騎遊世界-日本島波海道-台中出發 (盂蘭盆節限定-阿波舞祭典)
★台中出發直飛日本高松機場,省去桃園塞機時間最方便。
★暢快騎遊「島波海道+直島」一次集滿瀨戶內海熱門自行車道
★CNN評選日本第一的自行車道「島波海道」7座跨海大橋串起瀨戶內海的6個島嶼
★捷安特提供當地租車,為您省去複雜的單車裝箱作業。
★日本三大祭典阿波舞,特別安排觀賞席,讓您輕鬆觀賞。
【全程約85 KM . 平均時速約15-20 KM】


【費用說明】
國外行程不開放自帶電輔車,並無提供當地租用電輔車電池。行程20人(含)以上成行,上限34人。
下列報價為盂蘭盆節專案價格,請自行前往台中機場集合。
費用不包含機票,請自行購買機票
1.團費包含單車租賃。
2.日本當地租借捷安特平把公路車escape之車種,租借車款皆含安全帽、不含車燈及碼表。
3.租車因考量身高尺寸及數量,以實際預約狀況為主,盡力安排所選車款。
4.請自備安全帽、自行車服裝等標準配備、自行車,可到門市自費裝箱打包。
5.請自行安排前往台中機場集合與返國之接送機。(旅行社可代為安排接送,費用另計)
6.電輔車電池航空公司無法運送,請勿攜帶電輔車。
7.欲自帶車者,請於訂購機票時,確認訂購有二件託運行李及足額重量的機票艙等,連同單車+單車箱托運重量需一併計入。
行程內容

13:00 高松機場會合
13:30-17:00 搭乘巴士前往今治毛巾博物館觀光
17:30-18:00 抵達飯店,調整單車。
18:30- 前往用晚餐
【高松市】
位於香川縣的高松市,是香川縣廳的所在地。香川縣位於四國東北角,所轄範位相當於古代「讚歧國」,也是讚岐烏龍麵名稱由來。相傳讚岐烏龍麵由日本空海大師赴唐朝學習佛法之時,由中國傳回,特色在於麵條勁道較強、使用佐料(蔥、生薑)較多,陸續衍生出許多不同的吃法,不管是烏龍麵的產量及每人平均消費量,都是日本第一。

70km
【島波海道】
島波海道是全球最美的騎行路線之一,完善的自行車道他是享譽全球的原因,全程約70公里,專為自行車設計。這裡的道路平坦且景色壯麗,騎行者可以輕鬆地在沿途的小島間穿梭,欣賞瀨戶內海的海景和島嶼的風光。這條世界級的自行車道,吸引了大量的自行車愛好者來此挑戰自我或享受騎行的樂趣。
【系山展望台】
從系山展望台上,可以欣賞到壯觀的瀨戶內海全景,遠處的島嶼散落在海面上,形成美麗的畫面。展望台的視野開闊,尤其在晴朗的日子里,可以看到瀨戶內海的各個小島,以及周邊海域的美麗景色,展望台旁設有單車租賃站,方便遊客作為島波海道單車旅程的起點,島波海道聖地碑更是旅客打卡的熱門景點。
【来島海峡急流】
来島海峡、鳴門海峡・関門海峡的海流被稱為是日本三大海流。來島的海流波濤洶湧時可以達到10海哩,時速18km,漲潮時可到處看到10m以上的螺旋渦、在經過此處時有個特殊的航行方法叫做「順中逆西」,和海流同方向航行時、需要航行在中間航道、和海流反方向航行時則一定要航行在西邊航道、一般是航行在右邊航道、這樣相反的航行方式是世界唯一、也只有來島海峽才看的到。
【阿波舞祭典】
阿波舞距今已有400多年的歷史,每年的8月12日至15日會有近100萬人為慶祝阿波舞祭而匯聚到德島市中心。無論是作為表演還是作為節慶活動,阿波舞都帶給人們無比的喜悅和動力,是日本夏季最具特色的文化盛事之一,無論是當地居民還是遊客,都能沉浸在這場盛大的慶祝活動中。
★今日因祭典期間人潮眾多,雙人房型將升等為單人房,原雙人房型將安排相鄰單人房

15km
今天我們用單車探訪瀨戶內海的藝術之島-直島,因瀨戶內海藝術季而聞名的直島,除了有知名草間彌生色彩鮮豔的南瓜、大竹伸郎的直島錢湯外,由安藤忠雄設計的「地中美術館」更是不能錯過的聖地,讓我們用單車自由探訪於村落間,一一尋訪位於島上各形各色的藝術創作。
【安藤忠雄-地中美術館vs 印象派大師莫內睡蓮】
當過拳擊手,高校畢業後開始世界旅行,自學建築的安藤忠雄,1969年創立安藤忠雄建築研究所,1995年獲得建築界最高榮譽普立茲克獎,2004年地中美術館完工,隨即成為直島上的藝術殿堂。地中美術館一如安藤忠雄的風格,以融於環境的建築量體,採用清水混凝土、運用線條幾何光影的變化,從接近美術館就開始感受藝術,進而欣賞館內的展品,展品中最著名的是法國印象派大師莫內-「睡蓮」,安藤忠雄以全白牆面從天花板延伸到地板,從屋頂注入自然光將四面巨幅的睡蓮生動展現出來,是相當難得的觀賞體驗。

享用早餐後,專車前往高松機場
09:30 集合搭車 前往購物中心
11:00 出發前往高松機場
11:30 抵達高松機場
備註及注意事項
▲本專案採個人票方式處理,如需代買機票,以實際取得價格為主。
▲個人票為全額付款,如有代訂需求請於報名時附上護照影本,方便作業。
▲本行程適用於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請參考以下網址。
https://reurl.cc/aaY8gZ
■團費說明:
▲依照成行人數,請參考費用說明,依實際取得飯店房型,本公司保留得調整團費正負10%。
■關於作業金 (非機票費用)
▲ 預定行程時請先預付作業金,作業金為團費的百分之三十,成行時將轉為訂金。
▲ 報名截止日期為出團日期之45天前,如未成行作業金將全額退費。
■入境日本提醒:
1.出發前建議登錄Visit Japan Web,並在抵達日本前6小時完成申請,如未登錄需要於入海關前填寫傳統的E/D卡申請入關。https://services.digital.go.jp/zh-cmn-hant/visit-japan-web/
■單車事項說明
- 團費包含單車租賃,歡迎自備單車,以公路車為佳,需自行組裝。
- 如需租借單車,當地數量及尺寸有限,建議2個月前完成預定。依報名順序優先安排。
- 電輔車電池航空公司無法運送,請勿攜帶電輔車。
- 租車因考量身高尺寸及數量,以實際預約狀況為主,盡力安排所選車款。
- 請自備安全帽、自行車服裝等標準配備、自行車,可到門市自費裝箱打包。
- 請自行安排前往台中機場集合與返國之接送機。(旅行社可代為安排接送,費用另計)
- 欲自帶車者,請於訂購機票時,確認訂購有二件託運行李及足額重量的機票艙等,連同單車+單車箱托運重量需一併計入。
■鋰電池禁托運規定
▲為避免鋰電池短路起火而引發飛安意外,全球航空業規定,行動電源及手機、相機等電子產品之鋰電池僅能放在手提行李中,不可托運,且必須符合一百瓦小時以下的規格限制。若惡意違規者,最多可依民航法處以兩萬元到十萬元罰鍰。
■費用包含:
- 活力補給物料、後援行李車、靜態單車活動記錄(雲端下載、不製作影片)。
- 行程表所列住宿及餐食費用。
- 本活動投保保險說明:
- 旅遊責任險(500萬意外險及20萬醫療險;15歲以下或70歲以上: 250萬意外險及20萬醫療險)、500萬履約保證保險。
3-2.申請理賠時必須提供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或副本(不可使用拷貝影本)。
3-3.依法旅遊責任險之承保範圍僅限意外事故,倘因自身健康狀況所生之意外則不在承保範圍,若您認為本保障仍不足者請自行投保其他保險,如旅遊平安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等。
■費用不含:
1. 來回機票
2. 日本當地租車費用
3. 自行攜帶單車打包及運送費用
4.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酒類、私人購物費…等。
5. 個人旅遊平安險,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遊平安險。
6. 本行程 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得自費。
7. 前往出發機場集合及返國之接送機。
8. 護照簽證辦理費用。
- 注意事項:
- 請於報名時告知身高、體重以便配合預訂自行車;並提供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
- 活動對象:
- 建議年滿16歲及身高155公分以上報名,未滿18歲者需檢附家長同意書。未滿15歲得需法定代理人陪同參與,若無法定代理人同行時,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委託代理人同行。
- 年滿70歲以上報名,需親友陪同參加且檢附參加同意書。
- 行程休息點會視實際天候狀況及團員的腳程而有所調整。
- 住宿飯店及行程路線之確認,以網站活動公告為主,如遇預約狀況不同,需變更住宿點,將以同等之飯店作變更。
- 如遇天候等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活動最終之說明權利,有權臨時變更行程,如有離隊放棄行程者,恕不退費。
- 因單車活動騎乘難度較高,不適合慢性、急性疾病患者參加(如心血管疾病…等),請考量自我身體狀況。
- 旅客應依承辦人員之需要據實告知身體狀況與出示醫師證明皆屬旅客協力義務之一部分,且此活動需有足夠體能才能順利完成,建議提前二週自我訓練,以利調整體能完成活動。
- 身體狀況告知(請依實際身體狀況據實告知):為了您的旅遊安全並顧及全體團員之權益,如有懷孕、患有或曾患有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疾病、腦部疾病、癌症、骨骼肌肉系統及結締組織疾病、呼吸器官疾病、其他慢性疾病、傳染病、酒精或藥物等使用成癮、肢體殘障、其他重症等,應於報名前據實告知。若曾患前述疾病而已治癒者,仍須據實告知,並請自行斟酌身體狀況後報名或請親友同行。考量單車旅遊為長距離挑戰,騎乘強度較高,參加者應據實告知健康狀況,倘因個人健康因素以致旅遊活動途中發生任何事故,願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 海外旅遊未配合團進團出之平安險投保提醒 :請充分了解:若您機票自理將自行至指定集合地點與團體會合,請您務必自行於出發地投保必要之個人旅遊平安險。
■退費資訊:
參與活動者,退費機制依交通部觀光局所定訂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八條條款規定:
參加者於活動開始前得通知捷安特旅行社(股)公司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一、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